3)根据第五款(3)和第十二款式、以及上述(2),银行将按所收到的单据办理提示而无需做更多的审核。
第十三款
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银行也不对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和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和/或疏忽、清偿力、业绩或信誉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第十四款
对单据在传送中的延误和损坏以及对翻译的免责
(1)银行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送中所发生的延误和/或损坏、或对任何电讯在传递中所发生的延误、残损或其他错误、或对技术条款的翻译和/或解释的错误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2)银行对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第十五款
不可抗力
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
五、付款
第十六款
立即汇付
(1)收妥的款项(扣除手续费和/或支出和/或可能的化销)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不延误地付给从其收到托收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
(2)撇开第一款3、的规定和除非另有指示,代收行仅向寄单行汇付收妥的款项。
第十七款
以当地货币支付
如果单据是以付款地国家的货币(当地货币)付款,除托收指示另有规定外,提示行必须凭当地货币的付款,交单给付款人,只要该种货币按托收指示规定的方式能够随时处理。
第十八款
用外汇付款
如果单据是以付款地国家以外的货币(外汇)付款,除托收指示中另用规定外,提示行必须凭指定的外汇的付款,交单给付款人,只要该外汇是按托收指示规定能够立即汇出。
第十九款
分期付款
(1)在光票托收中可以接受分期付款,前提是分批的金额和条件是付款当地的现行法律所允许。只有在全部货款已收妥的情况下,才能将金融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2)在跟单托收中,只有在托收指示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分期付款。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能在全部货款已收妥后才能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3)在任何情况下,分期付款只有在符合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中的相应规定时将会被接受。
如果接受分期付款将按照第十六款的规定办理。
六、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第二十款
利息
(1)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必须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该项利息时,提示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除非适用第廿款3条。
(2)如果要求收取利息,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规定利率、计息期和计息方法。
(3)如托收指示中明确地指明利息不得放弃而付款人以拒付该利息,提示行将不交单,并对由此所引起的延迟交单所产生的后果将不承担责任。当利息已被拒付时,提示行必须以电讯,当不可能时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款
手续费和费用
(1)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必须收取手续费和(或)费用须由付款人承担,而后者拒付时,提示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收取手续费和A(或)费用的情况下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除非适用第廿一款(2)条。
每当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被这样放弃时,该项费用应由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并可从货款中扣减。
(2)如果托收指示中明确指明手续费和(或)费用不得放弃而付款人又拒付该项费用时,提示行将不交单,并对由此所引起的延误所产生的后果将不承担责任。当该项费用已被拒付时,提示行必须以电讯,当不可能时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得延误。
(3)在任何情况下,若托收指示中清楚地规定或根据本〈规则〉,支付款项和(或)费用和(或)托收手续费应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应有权从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立即收回所支出的有关支付款、费用和手续费,而寄单行不管该托收结果如何应有权向委托人立即收回它所付出的任何金额连同它自己的支付款、费用和手续费。
(4)银行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保留要求事先支付手续费和(或)费用用以补偿其拟执行任何指示的费用支出的权利,在未收到该项款项期间有保留不执行该项指示的权利。
七、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款
承兑
提示行有责任注意汇票承兑形式看来是完整和正确的,但是,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署承兑的任何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款
本票和其他凭证
提示行对在本票、收据或其他凭证上的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第二十四款
拒绝证书
托收指示对当发生不付款或不承兑时的有关拒绝证书应有具体的指示(或代之以其他法律程序)。
银行由于办理拒绝证书或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将由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五款
预备人(Case-of-need)
如果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作为在发生不付款和(或)不承兑时的预备人,托收指示中应清楚地、详尽地指明该预备人的权限。在无该项指示时,银行将不接受来自预备人的任何指示。
第二十六款
通知
代收行应按下列规则通知托收状况:
(1)通知格式
代收行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给予所有通知和信息必须要有相应的详情,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包括后者在托收指示中列明的银行业务编号。
(2)通知的方法:
寄单行有责任就通知的方法向代收行给予指示,详见本款(3)a,(3)b和(3)c的内容。在无该项指示时,代收行将自行选择通知方法寄送有关的通知,而其费用应由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承担。
(3)a.付款通知
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付款通知,列明金额或收妥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付款和(或)费用额以及资金的处理方式。
b.承兑通知
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承兑通知;
c.不付款或不承兑的通知
提示行应尽力查明不付款或不承兑的原因,并据以向对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无延误地寄送通知。
提示行应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不付款通知和(或)不承兑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该项指示,代收行或提示行可将单据退回给向其发出指示的银行,而提示行方面不承担更多的责任。
1995年修订本,自1996年1月1日生效